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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作者:点击:1741 发布时间:2023-01-17

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202271日开始,全省的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将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对比现行的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该地方标准中部分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进一步从严,例如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非甲烷总烃(以下简称“NMHC”)等因子。

 

一、问题点

企业自行监测废气中的VOCs数值很低,能稳定达标;但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来企业监督性监测,测出来的有机废气怎么就超标了呢?产生的原因是什么,企业的环保管理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

 

二、原因分析

其实,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企业对于废气检测方法的区别、废气中各类有机物的区分和认识不足,存在易混淆的地方。

由于目前有组织VOCs的检测方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34-2014)仅适用于环境空气中24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无组织VOCs的检测方法《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4-2013)仅适用于环境空气中3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上述两种检测方法对废气中有机物的检出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只包含上述24种或35种特定有机物)。企业仅对废气中VOCs开展自行监测,一般实测数值较低,且不易超标。

有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NMHC)检测方法《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38-2017)以及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检测方法《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04-2017)这两种检测方法可检测出除了甲烷以外的所有有机物质,因此对各类有机物的检测局限性更小。由于非甲烷总烃的实测数值更高、更易超标,能更好的反映企业的有机物排放水平,因此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企业废气监测时,一般会同时监测VOCsNMHC

这就是企业易混淆和易疏忽的地方,也解释了上面短视频反映出的企业废气超标的原因:涉及有机废气排放的企业在自行监测时,遗漏了对NMHC的监测,而偏偏NMHC是较易超标的污染物。

 

三、政策解读

根据《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3.7条定义,“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本文件采用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现有污染源(除“船舶制造室内涂装工艺”以外的一般企业)202271日起执行非甲烷总烃(NMHC)有组织60mg/m³(有行业标准的企业从严执行行业标准)、厂区内6mg/m³,厂界4mg/m³的排放限值。

目前,上述一般企业的非甲烷总烃(NMHC)普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有组织120mg/m3的排放限值(有行业标准的企业从严执行行业标准),江苏省地方标准全面实施后,有组织非甲烷总烃(NMHC)排放限值只有国标的一半,企业作为污染防治的主体必须进一步做好对各类有机污染物的管控,才能确保有机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四、企业如何自查

 

 初步判断

一般来说,有机废气往往带有刺鼻性气味,容易被人察觉。企业环保管理人员如果在生产车间门口、窗边、厂区边界等区域能闻到明显的有机废气异味,则说明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情况较为突出,建议企业有针对性的在上述区域内排查有机废气排放浓度是否有异常。

 

第二步 手工监测

企业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厂区内、厂区边界等有机废气异味敏感点位监测VOCsNMHC等污染物浓度,通过检测数据来研判废气排放情况能否符合标准要求。企业还可根据原辅材料使用量、有组织废气进出口浓度计算废气处理效率和处理量,通过做VOCs物料平衡来测算全厂的无组织排放量,掌握VOCs总体排放情况。

此外,对于有条件的企业可自行购买便携式VOCs检测仪器(光离子化检测器,英文简称“PID”),通过便携式仪器可实时以定量的方式来查找企业厂区内外的VOCs高值区域(不同设备之间存在数据偏差,检测数据仅供参考),帮助企业进一步排查是否有废气收集不到位区域、废气泄漏点等问题。

五、企业如何整改

 

企业应从生产工艺及设备、污染防治、生产运行管理等多个方面综合考虑,进行“齐抓共管、共同发力”,才能较好的做好有机废气的排放控制。

1、优化源头改善。企业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淘汰落后的生产方式,落实清洁生产;选用低挥发性的有机原辅材料,逐步替代高挥发性的原辅材料,例如实施水性漆替代油性漆。

2、严抓过程控制。企业的生产设备、处理设施运行年数较长的,应定期做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排查管道、阀门、仪表等连接处是否有VOCs泄漏点。企业的各类有机原辅材料在储存、装卸、调配等环节应落实密闭管理,减少VOCs的无组织挥发;企业应优化生产作业流程,做好涉及VOCs工序的生产车间门窗密闭管理,尽可能避免VOCs的无组织逸散。

  比较常见的如企业在涉及VOCs产生和排放的生产车间楼顶、侧面安装有较多换风扇的,一般来说VOCs无组织逸散情况较为突出,也会导致现有的废气处理设施处置效率下降。企业应主动拆除、封堵上述提及的换风扇,同时加大、优化废气处理设施的风机风量,做到有机废气“应收尽收”,尽可能将车间内有机废气通过废气处理设施有效处理后排放,提高废气收集和处理效率。

3、强化末端治理。企业应选择与自身实际相匹配的废气处理设施和工艺,部分企业应对落后的废气处理工艺进行升级改造,淘汰“UV光氧催化”等处理效率低下的废气处理方法。根据各企业不同的废气处理工艺和设备,日常的环保管理要有针对性:对于使用活性炭吸附处理有机废气的企业,推荐选用高碘值的活性炭(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并严格遵照环评批复、设备工程设计等相关要求,定期更换活性炭,尤其注意活性炭要做到正确填装、足量更换,确保活性炭吸附效果;对于使用RCO催化燃烧、RTO燃烧处理有机废气的企业,必须确保燃烧温度达到规定要求,确保VOCs处理效果。

4、完善自行监测。涉及有机废气排放的企业在开展自行监测时,除了满足排污许可证对于相关废气的监测要求外,企业还可视情况加测生产车间门、窗等有机废气异味敏感点位的VOCsNMHC等污染物,确保厂区内外有组织、无组织废气均能稳定达标排放。对于安装VOCs在线监测的企业,做好在线仪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目前,臭氧超标已经成为影响各地区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而VOCs作为形成臭氧的重要前体物,更是造成臭氧超标的罪魁祸首之一。为了让老百姓享受更好的空气质量,抓好VOCs控量、减排已迫在眉睫、势在必行。企业作为污染防治的主体,不仅要确保VOCs达标排放,更要加强对VOCs的治理和管控,不断落实和推进减排VOCs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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